公益性岗位是什么?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经市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哪些人可以申请?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4050”失业人员(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人员(以失业登记日期为准,后续无就业记录);
3.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4.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5.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的脱贫劳动力(原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开发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到公益性岗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