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2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工的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3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罚款、吊销执照、撤销登记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4 |
行政处罚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工作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罚款、吊销执照、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5 |
行政处罚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罚款、责令退回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6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行为的处罚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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