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人社局调整的区级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含3个子项) | 1.新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预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3.《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3〕149号) 第二条第一款 鲤城区、丰泽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由注册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子项调整。新增子项“4.补证”、“5.注销”、“6.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7.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 2.设定依据调整。新增设定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规范流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68号) 全文” 根据闽人社文〔2017〕268号、泉政文〔2018〕56号附件2第4项 |
2.变更 | |||||||
3.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