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8-01-23 16:58 浏览量:1
                  2018 年度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部门预算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经鲤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批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鲤城区司法局的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财政核拨

4

3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社会发展新形式,综合困难群众民生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坚持实现动态调整,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全面推广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必援、应援优援”,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未成年法律援助工作,在学校建立法律援助站试点,针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化、规范化。

(二)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完善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与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的联系,为审判阶段没有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入预算为81.15万元,比上年增加40.4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1.15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81.15万元,比上年增加40.4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3.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95万元,公用支出6.8万元,项目支出2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81.15万元,比上年增加40.4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法律援助57.65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等支出。

(二)法律援助项目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养老费。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1.1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4.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8万元,比2017年增加4.15万元,主要原因是额定公用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里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底,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共设置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3-1 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 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 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 2018年度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

3-11 2018年度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表

3-12 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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