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案件,都是从一件不经意的小事或者一个很小的纠纷开始的,一句粗话、一次拌嘴,甚至一个眼神……今天,我们就“从小到大”,看一看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后果。
因为生疑,他们大打出手
不久前,小红(化名)因怀疑小丽(化名)、小梅(化名)盗窃其包内钱款而纠集小华(化名)、小欣(化名)、小婷(化名)等人以索要被盗钱款为由对小丽、小梅进行威胁。索要未果后,小华、小红、小欣、小婷等人对小丽实施殴打,小梅为自证清白也加入对小丽的殴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小红、小华、小欣、小婷、小梅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未成年人”四个字不是“挡箭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众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为义气,他们将人砍伤
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为16岁。某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说白天时被人殴打,想请他们帮忙教训对方。为了所谓的“兄弟义气”,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找到“目标”肖某和王某后,以陈某和罗某为首,将人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到公安机关自首。最终,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和王某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十万六千余元。
“未成年人”四个字不是“免死金牌”!故意伤害他人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也要注意,有的人觉得自己不是主谋,就是站个场或者踢几脚,就没事了。其实,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当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作为朋友应当及时制止,如果制止不了的话,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否则可能会有大麻烦。
结语
除了上面说的这两个案例,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常见的几种罪名还有聚众斗殴罪、强奸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等。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有些案件的起因往往十分简单,但后果严重,的确令人感到惋惜。大家注意,学法、懂法,才更有利于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社会、学校、家庭、个人的共同努力。最后补充两个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重要法律知识,希望大家都能做到尊法守法,从点滴小事做起!
01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02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