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女性的子宫当作生育工具,把生命当作商品,甚至可以随意丢弃……非法代孕背后隐藏着的黑灰产业链,让人不寒而栗。开展非法代孕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代孕子女又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咱们以案释法。
非法代孕不可为!
日前,合肥、亳州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12月13日,接到网民举报佑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合肥、亳州存在开展非法代孕等问题,合肥、亳州市已成立公安、卫健、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严肃查办。目前,已对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针对反映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正在核查,无论涉及到谁,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通报发出后,不少网友评论点赞。不得不说,最近一段时间,非法代孕问题屡成热搜。比如,媒体爆料山东青岛一处汽贸城中暗藏代孕的实验室,代孕一个孩子明码标价75万;再如,有网友热心举报街边一次20万的代孕广告……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非法代孕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无医生执业资格参与非法代孕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怎样看待,代孕生的孩子?
我们常说:“父母有生养之恩。”可是代孕生的孩子对于传统观念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应该怎样看待他们呢?
2021年,邱佳(化名)患癌去世。留下了价值数百万的遗产、一位年近八旬的养母、丈夫以及一个尚未出生的代孕孩子。孩子出生后,丈夫主张这个孩子,也应作为邱佳的继承人之一。对此,养母邱阿婆完全不能接受,她认为这个在女儿去世一年后出生的婴儿,绝不可能是邱佳的孩子。双方因此事对簿公堂。法院认为,亲子关系的确定,是确认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首要问题,而邱佳丈夫提供的材料多处前后矛盾,鉴于此法院最终认定,邱佳和涉案婴儿并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个孩子不能作为继承人之一。
我们前文已经说过,在我国,代孕是违法的。但是基于客观原因,代孕事实确实存在,禁止非法代孕与保护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代孕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代孕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不过,如果贩卖或遗弃代孕子女,那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