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小司普法微课堂】警惕!入职和离职时这些“坑”注意避让!记住这些法律规定很重要!-鲤城区人民政府
【鲤小司普法微课堂】警惕!入职和离职时这些“坑”注意避让!记住这些法律规定很重要!
时间:2025-02-28 08:51 浏览量:9

  入职和辞职,这“一进一出”是劳动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期间可能引发的纠纷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也可能对员工的职业生涯造成困扰。下面的这些案例你遇到过吗?知道怎么处理吗?

  入职“高薪”岗位?小心有诈!

  大壮最近看到一则招聘文员的广告,报酬丰厚。于是他便向对方咨询相关事宜,求职意向强烈。但对方称公司在装修,要他先参加线上培训,并介绍了一名“同事”方便对接。没想到这竟是一个大“坑”!对方要求提供一张银行卡,美其名曰:发工资。而没过多久,大壮确实也收到了工作第一天的工资。但后来,对方称有几笔汇款需要用工资卡走账,大壮不好意思拒绝,又将卡内收到的钱转给对方指定的人……这其实就是一种以“高薪招聘”为幌子的洗钱骗局!果不其然,“同事”人间蒸发,大壮只能报警求助。

  注意了,大家入职前一定要弄清楚这家公司是干啥的!不仅有些岗位是骗人的,入职某些诈骗公司还有可能涉及“帮信罪”,不知不觉成了犯罪的帮凶。谨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没签劳动合同?肯定不行!

  除了小心有诈,入职后有一件事也是相当重要的,那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赖某入职某小吃店,岗位为服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吃店也未依法为赖某缴交社会保险费。可是有一天,小吃店突然单方面解除与赖某的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赖某与小吃店对簿公堂。结果可能会让一些不太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感到意外!经过调解,小吃店一次性支付赖某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共计15000元。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这样写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第八十二条也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劳动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重视哦!

  莫名被人辞退?注意维权!

  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占比可不少。很多人都想问:单位可以随便找个理由就把员工“炒鱿鱼”吗?之前,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职务,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5个月。结果眼看试用期快过了,公司却以经过试用不能满足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纠纷不断,闹上法院。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招聘时明确告知黄某录用条件及黄某确实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故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赔偿。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要注意,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该条款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所谓违法辞退员工,就是指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仅试用期不能随便开除员工,比如“不经协商,无任何理由的强制辞退员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强制辞退”“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恶意制造员工违纪的假象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都是不行的!

  小贴士

  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