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总是牵动人心……真心希望每个准备离婚的或者已经离婚的家庭,能够处理好抚养孩子的问题,少一些纠纷、多一些关爱!我们整理了三个热点问题,有您想知道的吗?
孩子的抚养权究竟该归谁?
张某是一名教师,而其丈夫王某在某公司担任程序员,收入颇丰。后来两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就9岁的女儿小王的抚养权问题产生激烈争执。王某觉得自己赚钱多,孩子还能享受北京户口,理应跟他。那么,法院怎么看待这件事呢?法官与小王进行单独沟通,她表示其愿意同母亲共同生活,父亲王某经常沉迷网络游戏,对自己疏于关心。最终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在经济上比张某更有优势,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给予,还有长期的陪伴以及教育。综合考虑王小某的意愿和母亲张某的职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保障妇女权益双重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判决归张某,同时规定了王某的探视时间,保障了王某的探视权。
孩子归谁的问题一直都是离婚纠纷中的“风暴眼”,不是钱多就能“抢”来孩子,需要考虑的因素多着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审理抚养权案件中,法院主要会考虑孩子年龄、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成长环境这三方面的情况,值得注意。
变更抚养权难吗?
张某与妻子李某离婚时,儿子小张已经14岁并表示愿意跟着父亲。可是一年后,小张却独自不远千里来到母亲身边。这个特殊情况让李某产生变更抚养关系的想法,并付诸了实践。法官认为,若能协调双方当事人接受抚养权变更是最优选择。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细致了解张、李二人的情况,并征求小张本人的意见。小张明确告诉法官想跟母亲,而父亲张某了解实情后态度也逐渐软化,表示愿意接受事实,并与李某就小张后续抚养费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抚养关系当然是可以变化的,不变的永远是血脉亲情。大家遇到类似纠纷,应更多地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让探望孩子,可行吗?
刘某与莫某离婚后,儿子莫小某由其父亲抚养,在方便的情况下,刘某可以随时行使探望权。刚开始,莫某还是比较配合的,但后来莫某经常阻碍刘某探望,刘某愤而将莫某诉至法院。由于涉及亲情关系、儿童心理等多个敏感点,法院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帮助孩子将来健康成长。一方面,与莫某讲明孩子的健康成长缺少不了母爱的滋养,另一方面引导莫某应多听从孩子的内心愿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刘某可以探望孩子,寒暑假期间也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十天。
注意了,探视权是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方的权利,直接抚养方不得随意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小贴士
如何妥善解决抚养权纠纷?
一、以子女利益为核心:避免将抚养权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
二、明确约定抚养细节:在离婚协议中详细规定抚养费、探视权、教育医疗等事项;
三、保留证据:如收入证明、子女生活照片、聊天记录等,以备诉讼之需;
四、寻求调解:通过法院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商解决,减少对子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