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欠债还钱
也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
然而现实中
有人却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
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企图“金蝉脱壳”
别想太多,法律有话说

假离婚真逃债?栽了!
案例一:
此前,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王刚(化名)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但并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此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王刚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却转头与妻子刘梅(化名)商议预谋转移财产。二人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刘梅,所有债务由王刚负担。后来,王刚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拘留十五日。法院还查明王刚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钱款用于赌博。最终,法院以王刚、刘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刚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刘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
李某和张某结婚后共同买了一套房子。2013年李某生意遭遇变故,欠下了赵某50万元的债务。2018年,李某和张某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全部归张某所有。不久前,赵某起诉李某要求还钱,可法院却发现李某名下的财产已经“一无所有”。赵某认为,李、张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已经实际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子归张某所有的约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依法有权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张某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并赔偿赵某的律师费。
规制 “离婚逃债”行为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离婚逃债行为,是指夫妻双方在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离婚或虚假诉讼离婚的方式,将共同财产恶意转移至一方名下。对债务人而言,此举非但不能逃脱债务,反而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面临刑事追责,最终人财两失,严重损害个人诚信。
注意了,在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第三条明确: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债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逃债的情形,那么可以参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子女抚养、一方有无过错等因素,并非必须均等分割。所以不能简单以财产分割不均等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我们再来复习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三类:
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以共同的名义对外借款,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未签名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在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债务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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