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承有关的法律问题
长期以来都是法律热点
遇到纠纷时,该如何解决?
我们找了三种特殊情况
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出生胎儿享有继承权吗?
还未出生的胎儿
不会走路也不会说话
他/她也能享有继承权吗

李某与妻子王某结婚后已经育有一子,然而在王某怀有二胎时,李某却因病去世。更让人难过的是李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认为,胎儿尚未出生,因此不能享有继承权,主张遗产由李某的直系亲属分配。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去世时,王某怀有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只要其出生时为活体,即可享有继承权。法院通常会根据胎儿的实际情况,为其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待其出生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
“孩子还在肚子里就不能继承……”这是许多人脑中的旧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里已经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注意,为胎儿保留特定份额,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对生命的一份敬意。如果发生纠纷,最好是能和平协商,必要时请拿起法律的武器。
伪造遗嘱能“瞒天过海”吗?
遗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可如果遗嘱是伪造、篡改的
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呢

老夏育有两子,其中小儿子因腿部残疾一直居住在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老夏去世后,大儿子拿出一份声称是老夏生前立下的遗嘱,要求将遗产中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小儿子得知情况后非常震惊,将哥哥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大儿子见事情败露,便承认遗嘱是自己伪造的且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意。然而,大儿子伪造了遗嘱的行为,致使小儿子无房居住、生活困难,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遗嘱后果严重,既侵犯了被继承人处分自身财产的权利,也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无人继承的遗产咋处理?
去世后无人继承
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最后该如何处理呢

赵女士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不少遗产,可她的父母之前已经去世,她自己也无配偶、子女,没有兄弟姐妹,没有订立遗嘱。处理完后事,赵女士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等共9人对簿公堂要求分割赵女士的全部遗产。这些叔姑舅姨们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但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赵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继承,根据他们各自对赵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其中一位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所以,赵女士的叔姑舅姨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数额的遗产。法院根据扶养的程度来判断,并没有达到完全意义上的依靠某一名亲属生活的程度,所以将遗产中的相对较少的部分,如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由赵女士的亲属来继承,而赵女士的房屋则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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