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小司普法微课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聚焦两大突出问题!
来源:鲤城区司法局 时间:2025-12-04 17:20 浏览量: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涉及现行法律中的五个条文,聚焦重点液态食品运输安全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两大突出问题,采取“小切口”模式,守牢安全底线。一起来看!

  01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同一辆油罐车既载煤制油,又载食用油……不知大家是否记得,去年夏天,这样一则新闻引起网络平台热议,混装运输的行为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注意了,关于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四十一条增加了四款,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了三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准运证。

  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履行法定的查验、核验义务,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三是明确有关配套制度要求。规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02聚焦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又被称为“水奶”,因为能够开盖即饮,非常方便、容易携带,近年来受到部分“宝爸”“宝妈”的喜爱。然而随着市场需求的越来越大,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显现。

  注意了,关于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注食品安全,守护你我舌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已经明确: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代表着所有食品相关行为都必须以安全为首要前提,任何危害健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原则,更是彰显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  

 

  借此机会我们也讲几个

  与“舌尖”息息相关的

  普法小知识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2)消费者损失赔偿首负责任制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