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是个孩子”是不少家长在孩子犯错时常用的说辞。然而在法律面前,这句看似合理的开脱却难以成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特别是当“熊孩子”损坏了他人的财物时,尤其应该注意。下面的这两个案例,值得每位家长好好看一看。
李某不久前将轿车停在小区楼下,隔天却发现一名6岁儿童在玩耍时,用油漆喷洒在爱车的车灯、引擎盖等多个部位,导致漆面受损、大灯损坏,维修费用超过万元。事发时,李某立即报警,可是喷漆的孩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便又找到孩子的母亲孙某索赔。
一个孩子的调皮行为有那么大威力吗?双方在车辆修理费用的赔偿数额上存在巨大分歧。无奈之下,李某将孩子与孙某一同诉至法院。法官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法官调解,最终孙某同意赔偿车辆修理费5000元。
案例二
9岁的小明(化名)和小刚(化名)放学后与其他4名小伙伴在家附近玩耍。小明和小刚注意到附近无人便利店橱窗里的现金红包,于是他们手持金属物体将售货机砸坏,并取出红包,扬长而去。
店主刘先生发现后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此事确为小明、小刚所为,但由于二人未满14周岁,又找到他们的监护人,提醒家长要对孩子加强教育。可让店主刘先生没想到的是,小明、小刚的父母竟拒绝对损失作出赔偿,于是将小明、小刚及其二人家长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小明、小刚应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二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二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小刚及其二人父母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800元。
普法小知识:孩子闯祸,父母担责
看完这两个案例,不用多说,相信各位家长应该有所感悟。父母给孩子的爱,不是无原则的庇护,而是引导孩子有担当,在规则社会中找准自己的责任定位和行为边界。法律不会因为一句“他还是个孩子”而网开一面!下面的这些法律法规,请注意~
第一,要知道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原则上,他们不能独立实施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所有民事活动均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的行为能力是部分受限的,可以独立实施两类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二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日常消费行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家长还要知道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四,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一步完善了涉未成年人相关条款,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错误观念不能有,言传身教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而育儿之责,重于言传身教。面对孩子造成的损失,请勿以“不懂事”开脱,让孩子学会担当,才是对他们最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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