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相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0-02-04 16:32 浏览量:1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委和上级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现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复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申请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咨询法律问题或人民调解相关问题的市民朋友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鲤城区掌上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或鲤城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团(拨打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由援助中心转接志愿团成员)进行咨询。 

二、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电话等方式提起复议申请(联系方式附后);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优先采用网上申请、邮政快递送达的方式办理业务,即通过鲤城区掌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泉州政务服务旗舰店等平台进行在线申请。 

确需到现场办理行政复议或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的,需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网上或电话预约,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和相关信息询问后,方可进入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场所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公场所办理业务。 

群体性案件申请人请推选代表并按上述要求预约后办理,每个群体性案件代表原则上不超过3人。 

三、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部分案件将依法办理中止或延期手续,办案人员会提前与当事各方进行联系,当事各方需并予以配合。 

四、疫情防控期间,接待、联系当事人及当事人申请纠纷调解等相关事务,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各调解组织将尽量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进行办理,请当事人自觉予以配合。 

五、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鲤城区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