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审核依据 | 承办机构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审计项目的业务股室 | 法规审理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计(调查)报告;(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经听证,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力;(三)审计事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使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执法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并及时送达,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审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 | 15个工作日,审计事项复杂的,经审计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1.《审计法》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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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承办审计项目的业务股室 | 法规审理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计(调查)报告;(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经听证,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力;(三)审计事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使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执法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并及时送达,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审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 | 15个工作日,审计事项复杂的,经审计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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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承办审计项目的业务股室 | 法规审理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计(调查)报告;(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经听证,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力;(三)审计事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使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执法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并及时送达,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审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 | 15个工作日,审计事项复杂的,经审计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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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含6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承办审计项目的业务股室 | 法规审理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计(调查)报告;(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经听证,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力;(三)审计事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使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执法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并及时送达,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审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 | 15个工作日,审计事项复杂的,经审计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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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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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承办审计项目的业务股室 | 法规审理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计(调查)报告;(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经听证,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力;(三)审计事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使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执法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并及时送达,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审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 | 15个工作日,审计事项复杂的,经审计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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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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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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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承办审计项目的业务股室 | 法规审理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计(调查)报告;(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经听证,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力;(三)审计事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使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执法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并及时送达,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审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 | 15个工作日,审计事项复杂的,经审计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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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承办审计项目的业务股室 | 法规审理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计(调查)报告;(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经听证,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力;(三)审计事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使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执法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法定权限;(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并及时送达,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审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 | 15个工作日,审计事项复杂的,经审计机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行政强制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 | 《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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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