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执法事项名称
(一)行政处罚类
1.对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4.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5.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6.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9.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12.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13.对违反规定挪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
14.对违反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15.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
16.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类
封存、先行登记保存被审计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及违规取得的资产。
(三)行政监督检查类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9.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10.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其他权力类
1.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给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审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6.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承办机构
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由办公室、政策与投资审计股(联系)、财金与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股等股室承办。
四、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科审理。
4.法规审核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5.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送达审计决定书;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
五、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鲤城区纪委派区政府纪检组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595-22355953。
六、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七、救济渠道
1.如果对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泉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如果对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鲤城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八、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4号楼5楼
办公室电话:0595-22355738。
九、执法流程图
详见附件:
1.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对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2.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罚流程图;
3.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封存或登记保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流程图;
4.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检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