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12-09 17:36 浏览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鲤城老字号,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鲤城老字号”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鲤城老字号,是指鲤城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或闽南地域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鲤城老字号申报认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原则。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鲤城老字号名录。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认定名称

  鲤城老字号(中文)

  LiCheng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五条 认定范围

  鲤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品牌(字号或注册商标)。

  第六条 认定条件

  申报鲤城老字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鲤城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或者商标传承已满20年(含20年)。字号传承时间指从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性材料由专家认定);

  (三)具有与申报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四)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或鲜明的闽南地域文化特征;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的法人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证照齐全,亮证经营,门店经营做到“三净”(即地面干净、立面干净、天面干净)、“三好”(即招牌完好、物品摆好、设施护好);

  (九)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 证明材料

  申报所需材料:

  (一)鲤城老字号申报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和特色文化介绍及其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承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与申报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所申报品牌创立的地方志、历史档案材料、报纸、所在开具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历代传承经营场地的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实地经营清晰照片3~5张(包括门面、店内装饰、营业现场、连锁分店等);

  (八)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纳税情况证明(加盖财务章);

  (九)获得社会荣誉或消费者信任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并标明“与原件相符”,现场提供原件或原件照片进行核对。所有材料经区商务局核对后,胶印成册。

  第八条 认定程序

  鲤城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区商务局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核发证书、存档备案等。

  (一)发布通知:区商务局定期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开展鲤城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鲤城老字号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区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区商务局初审:区商务局对推荐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申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组织提交评审认定。

  (四)专家评审: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资料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查阅档案等,提出拟认定的鲤城老字号名单。

  (五)社会公示。通过区商务局官方网站、公众号或主流新闻媒体公示拟认定为“鲤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区商务局提出,并提供详细的书面举证材料。区商务局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20天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作出决定。拟认定为“鲤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鲤城老字号名录,由区商务局在主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正式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存档备案。将评选出的老字号企业资料进行存档备案,由区商务局统一管理。

  第九条 鲤城老字号认定由区商务局组织开展,不授权任何商会、协会、社团、企业或个人开展鲤城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十条 被认定为鲤城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泉州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十一条 “鲤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鲤城老字号”标识。“鲤城老字号”企业在使用鲤城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鲤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鲤城老字号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鲤城老字号年度动态管理,鲤城老字号单位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商务局报备,并提交相关证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人变更;

  (四)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五)企业注销登记;

  (六)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七)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单位或关联单位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七)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五条 区商务局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按照鲤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复核通过的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鲤城老字号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其鲤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区老字号作出撤销暂停决定。

  (一)企业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及时报备的;

  (二)鲤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三)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四)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七条 “鲤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商务局将其移出鲤城老字号名录并回收鲤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与鲤城老字号相关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鲤城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鲤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鲤城老字号基本条件情况的。

  第十八条 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鲤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鲤城老字号条件的,可以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鲤城老字号名录、收回相关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十九条 区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鲤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鲤城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应当在区商务局官方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被取消“鲤城老字号”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鲤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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