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 股室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每年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流通业发展股 |
单用途商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在区级备案的) |
1.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后,是否在30日内备案。 2.告知购卡人协议情况,存留购卡人信息情况,大额购卡需银行转账并开发票情况。 3.“限额发行”情况,退卡服务情况,预收资金存管情况。 4.业务处理系统建立、配套服务、资金管理制度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随机抽查 |
5% |
2次/年 |
2 |
流通业发展股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
1.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情况。 2.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遵守情况。 |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四、(三)各级经贸(贸发)、公安、外经贸、工商、税务部门要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对《办法》规定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加强监督和引导。对违反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要加强教育,依法严肃查处;对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要给予积极支持,搞好服务。 |
随机抽查 |
5% |
2次/年 |
3 |
流通业发展股 |
成品油经营企业 |
1.成品油经营资质,即是否具备经营条件。 2.成品油经营违法违规情况,即检查是否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购销票据、制度制定、油品升级等。 3.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即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4.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销售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1.《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检查材料。批发、仓储经营单位的检查材料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初检后,报省经贸委检查。零售经营单位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检后,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检查。年度检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第1项材料一式2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7);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上年度第四季度某个月的批发企业购销发票存根、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销货发票;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属于租赁加油站设施的,应增加提交有效租赁协议);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由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企业在办理迁建或扩建变更手续时文件已上报备案的可免交);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水上加油站(船)不必附第七项但要另附船舶所有权证书(租赁船舶增加提供租赁合同)及年度检验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配送企业另附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第五十五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相对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检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检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相对人发出《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8): (一)第五十四条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二)无故不按期提交检查材料的。 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整改时限为3个月,零售经营企业整改时限为1个月,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整改期间不得营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理。 零售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汇总检查工作总结,填写《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年度检查汇总表》(附表19),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 .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下放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随机抽查 |
成品油零售企业5% |
2次/年 |
4 |
流通业发展股 |
汽车销售企业 |
1.相关信息明示情况,即: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政策;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汽车配件信息;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2.是否存在限定销售行为: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3.健全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情况。 4.建立销售信息档案情况。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随机抽查 |
5% |
2次/年 |
5 |
流通业发展股 |
家庭服务机构 |
1.经营信息明示情况,即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建立情况。 3.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家庭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随机抽查 |
5% |
2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