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个体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倡议书
时间:2024-07-16 11:57 浏览量:1

个体医疗从业者们: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全区个体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服务承诺、诊疗时间、医务人员注册信息和收费标准等悬挂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及时办理执业变更、校验及有效期延续等。遵守医疗广告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刊登、播发、张贴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三、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开展过度诊疗,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为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严格遵循各种功能检查、检验项目的适应症开展医学检查。严格按照诊疗规范、适应症、药理作用等开具处方,严禁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和病历书写相关规范,印制、书写、使用、保管病历、处方、门诊日志和各项检查报告单等医学文书,不出具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证明文件。

  四、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物价收费标准,不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不变相提高药品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重点加强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药品的临床合理使用监控,切实降低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六、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信息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应主动与备案机关所在地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

  七、保证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册的人员不得单独执业,不安排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八、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和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管理,并完整记录。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加强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使用的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做好索证、验收登记工作。

  九、保证血液安全和放射诊疗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按规定储存、使用血液,建立临床输血申报、审批制度,与病人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严格遵守放射诊疗管理有关规定,放射诊疗设备未经许可不投入使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开展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放射设备性能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监测。

  十、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要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