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第四十七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重大疾病)家庭经济补助申请名单公示
时间:2023-11-20 11:58 浏览量:1

  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中共鲤城区委员会、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鲤城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泉鲤委〔2008〕41号)、《中共鲤城区委、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鲤委〔2017〕36号)等文件规定,以下对象申请鲤城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重大疾病)家庭经济补助,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4日,如有异议,请向鲤城区计生协会反映,联系地址:泉州市庄府巷24号鲤城区政府8号楼215,联系电话:22355869 。

  序号

  社区

  女方

  姓名

  出生

  年月

  男方

  姓名

  出生

  年月

  婚姻

  状况

  子女

  性别

  子女

  出生

  年月

  子女死亡或伤残(重大疾病)情况、时间

  对象类型

  发放

  金额

  备注

  1

  鲤中和平

  李惠珠

  1951.02

  姚家祝

  1948.07

  初婚

  男

  1979.11

  2023.07

  1

  1200

  姚家祝、李惠珠夫妇每个月领取城镇奖扶200元,因此特扶金发1200元

  2.

  海滨笋浯

  魏慧兰

  1962.09

  黄国财

  1962.09

  初婚

  女

  1992.06

  2023.07

  1

  1200

  魏慧兰、黄国财夫妇每个月领取城镇奖扶200元,因此特扶金发1200。

  3

  鲤中和平

  傅安丽

  1956.05

  王国斌

  1954.04

  初婚

  男

  1975.10

  2023.09

  1

  1200

  王国斌、傅安丽夫妇每个月领取城镇奖扶200元,因此特扶金发1200元

  对象类型:1.失独或独生子女3级及以上伤病残发生时已达列入特扶年龄,但当年区卫健局特扶审批已结束,无法在当年即领取特扶金的人员。按照规定城镇独生子女奖扶金和特扶金不重复享受,领取经济补助时应扣除每月领取的城镇独生子女奖扶金。2.已纳入特扶对象的单亲低保或低收入家庭。3.未达年龄列入特扶对象的低保或低收入失独家庭。4.未达年龄列入特扶对象的低保或单亲低收入独生子女3级及以上伤残(重大疾病)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