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中共鲤城区委员会、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鲤城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泉鲤委〔2008〕41号)、《中共鲤城区委、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鲤委〔2017〕36号)等文件规定,以下对象申请鲤城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重大疾病)家庭经济补助,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6日,如有异议,请向鲤城区计生协会反映,联系地址:泉州市庄府巷24号鲤城区政府8号楼215,联系电话:22355869 。
序号 |
社区 |
女方 姓名 |
出生 年月 |
男方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婚姻 状况 |
子女 性别 |
子女 出生 年月 |
子女死亡或伤残(重大疾病)情况、时间 |
对象类型 |
发放 金额 |
备注 |
1 |
开元梅峰 |
曾幼治 |
1950.11 |
|
|
丧偶 |
男 |
1973.11 |
2024.5死亡 |
1 |
1200 |
从6月份发起 |
2 |
鲤中清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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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仁人 |
1946.2 |
丧偶 |
男 |
1979.4 |
2024.5死亡 |
1 |
1200 |
从6月份发起 |
对象类型:1.失独或独生子女3级及以上伤病残发生时已达列入特扶年龄,但当年区卫健局特扶审批已结束,无法在当年即领取特扶金的人员。按照规定城镇独生子女奖扶金和特扶金不重复享受,领取经济补助时应扣除每月领取的城镇独生子女奖扶金。2.已纳入特扶对象的单亲低保或低收入家庭。3.未达年龄列入特扶对象的低保或低收入失独家庭。4.未达年龄列入特扶对象的低保或单亲低收入独生子女3级及以上伤残(重大疾病)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