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 ||||||||
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8项) | ||||||||
修订时间:2017年8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职权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实施部门 | 服务 对象 |
备 注 |
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1 | 义诊活动备案 | 无 | 鲤城区卫计局 | 备案类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无 | 义诊组织单位 | |
2 |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 无 | 鲤城区卫计局 | 审核类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 附件3 下放省级审批项目20项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完全下放,由属地管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 | 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的备案 | 无 | 鲤城区卫计局 | 备案类 |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 四、对于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且经过原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15〕375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我委对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的《通知》要求执行。 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6〕298号) ……现就进一步规范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二)备案申请:医疗机构自评合格后,填写《福建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1),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三)备案受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的备案申请, …… 四、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将其列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管理。 |
无 | 医疗机构 | |
4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 无 | 鲤城区卫计局 | 备案类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无 | 放射工作单位 | |
5 | 医师多点执业备案 | 无 | 鲤城区卫计局 | 备案类 | 1.《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 ……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3.《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 二、主要任务 (一)以强基层为重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 6、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二是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 4.《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108号) 第九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 ……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医师执业注册等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委托实施项目和内容:(一)医师执业注册:省卫生计生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省疾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的医师执业注册。 |
无 | 医师 | |
6 | 计生审核(含确认计划生育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资格) | 无 | 鲤城区卫计局 | 审核类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劳动模范以及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和公示制度。候选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事实的,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隐瞒。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第一款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处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7 |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无 | 鲤城区卫计局 | 审核类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四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九条 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
无 | 公民 | |
8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无 | 鲤城区卫计局 | 审核类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一)提高扶助标准。2008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2013年起,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扶助金标准,并随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
无 | 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