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政卫〔2016〕111号
关于贯彻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
再生育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人口计生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鲤城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后,不再发放一、二孩《生育服务证》,更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于夫妻双方需要一、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2、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将一、二孩生育登记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并按月将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和一、二孩生育登记领证花名册汇总至上级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归档管理保存10年。
(二)规范再生育审批程序
1、调整再生育审批权限。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以及《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泉州市生育服务证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卫计政法〔2015〕107号)的精神,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审批事项全部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审批事务由街道办事处的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区卫计局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再生育审批权限委托书后,不再受理再生育的审批。
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再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制度,成立再生育审批小组,对再生育的审批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由组长签发决定。街道计生办要指定具体办证人员,建立《再生育服务证》领证花名册,连同再生育审批表、证明材料、承诺声明等审批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10年。
2、明确办理责任。户籍在我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我区一方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
3、建立内部信息核查机制。街道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立即与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计生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并通过查询全员人口数据库、国家PADIS系统等内部工作网路信息,核查当事人的资格。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应现场打印人口计生信息卡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经内部信息核查,仍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或审批。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二孩服务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二、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一)加强窗口建设。各街道要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建设,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扬、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落实首问责任。属于受理范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当地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群众受理地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缩短办理时限。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现场办结。再生育审批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街道办事处应该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领取生育服务证的人员名单,应在夫妻登记或申请地街道政务公开栏和社区居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创新办证形式。逐步创造条件,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跨地区、跨部门需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逐步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予以解决。
(五)推行委托办证。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当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由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当事人无法当场领证的,可由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送证上门。
(六)统一登记平台。群众登记和申请审批的相关信息,由街道负责将其录入人口计生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将属于本地管理的登记信息定期更新至PIS系统。对于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省内对象通过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信息通报模块在生育登记后10日内将信息通报给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街道(查无管理地的,通报到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女方户籍属省外并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受理地的街道要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向女方户籍地通报登记信息。收到外地通报信息的街道,对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在收到通报后的10日内将生育登记信息录入PIS系统;对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可不予登记。
(七)统一登记编码。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区、街道、社区)+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八)优化妇幼服务。群众办理登记或者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将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告知群众,并提供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儿童保健为重点内容的科普知识咨询服务。对已怀孕的,结合医疗保健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跟踪服务。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把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机构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连。各街道要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人口动态信息实时采集,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加快部门服务资源整合,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强化检查监督。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将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办证工作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班里的咨询服务。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强化责任追究。申请人故意隐瞒婚育情况或违背事实书面承诺,骗取再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从重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附件:
1.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2. 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
3. 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办理委托书
4.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证明材料
5. 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领证花名册
6. 再生育审批权限委托书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15日
抄送:市卫计委,区委郭成宗副书记、区政府林希妍副区长。 |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
附件1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男方户籍地 □女方户籍地 □现居住地)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右栏 信息 由登记对象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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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公民身份号码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动) 年月 |
孩次及预产期(或分娩时间) |
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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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 )孩 年 月 |
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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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子女情况(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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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居住地) |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门牌号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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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户籍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女方户籍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承诺 声明 |
以上表格内容由本人填报,情况完全真实,愿意接受各方监督。如有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按高限征收,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失信人员名单。 承诺人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代办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核实结论 |
□ 人口信息系统核查 |
□ 属实 |
□ 不属实 |
□ 向户籍地核查 |
□ 属实 |
反馈 时间 |
年 月 日 |
□ 不属实 |
□ 无法查实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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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登记 □不同意登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盖章) |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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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对象、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各一份,经乡镇(街道)
计生办盖章有效,不再发放《生育服务证》。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
二、登记地、登记日期、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登记号、乡镇(街道)核实结论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登记对象填表说明:
1、登记地填写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内注明。
2、男方、女方姓名以持有身份证姓名为准。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登记孩次填“一”或“二”孩。预产期填写预计分娩的日期,怀孕前进行登记的,可不必填写分娩的日期,已生育的,填写分娩日期。
4、家庭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5、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填住宅电话或手机号。
6、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7、承诺声明栏,请申请人(代办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乡镇(街道)核实填写说明
1、乡镇(街道)核实结论栏,由乡镇(街道)负责填写。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格内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
3、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生育服务登记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夫妻进行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5、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附件2
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
申请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男方户籍地 □女方户籍地 □现居住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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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栏 信息 由申 请人 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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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公民身份号码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动)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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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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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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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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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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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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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居住地) |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门牌号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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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户籍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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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户籍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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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情形 |
□残疾儿家庭 □再婚家庭 □农村双独少数民族家庭 □农村汉族方落户少数民族家庭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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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证明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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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声明 |
以上表格内容由本人填报,情况完全真实,愿意接受各方监督。如有存在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按高限征收,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失信人员名单。 承诺人男方(签名、手印): 女方(签名、手印): 代办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经审查,该夫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可以再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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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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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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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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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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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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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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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各一份。
一、本表要用黑色碳素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
二、申请地、申请日期、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写,审批意见、生育服务证号由负责审批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三、申请对象填表说明:
1、申请地填写再生育审批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内注明。
2、男方、女方姓名以持有身份证姓名为准。婚姻状况注明初婚或再婚。婚姻变动年月指再婚的时间。
3、子女情况包括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
4、家庭地址(居住地)指该申请人目前居住所在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填住宅电话或手机号。
5、男方(女方)户籍指该户籍所在的具体地址。
6、承诺声明,请申请人认真阅读后,签名并按手印;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委托代办人进行承诺。
四、审批意见说明
1、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填写。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在相应的方格内注明,并签名。
2、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的,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
3、生育服务证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4、再生育审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应向群众发放生育服务证。
五、群众申请再生育的,除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的同时,还应该依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2、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的证明;第四,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须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附件3
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
办理委托书
委托人 、 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申请再生育审批),现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办理以及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为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五、委托有效期为委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
(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
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 身份证号码: (按手印)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证明材料
一、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申请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四、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五、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六、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七、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的证明。
八、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须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