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鲤城区文旅局 时间:2024-05-20 15:53 浏览量:1

  为进一步规范鲤城区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各项工作,加快鲤城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鲤城区促进民宿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区文旅局联合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鲤城公安分局等10个部门,配套制定了《鲤城区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主要内容,现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旅游民宿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将“有序发展、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要求落实到旅游民宿发展实践中,我区出台了《鲤城区促进民宿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为细化具体管理措施,规范旅游民宿经营中的各项行为,制定了《鲤城区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等行业标准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由旅游民宿需符合的相关要求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共十八条组成。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 

  主要规定旅游民宿的区域范围、建筑层数、面积、客房数等基本条件。并对旅游民宿的消防管理、治安管理提出要求。

  (二)第五条至第六条

  主要对旅游民宿经营主体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由证照办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条例给予处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擅自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由区城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主要对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发布的经营信息、广告宣传涉及虚假信息,恶意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处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由消防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及平台内旅游民宿经营企业未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出现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处罚。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灿峰       联系电话:0595-2235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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