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市级补助政策的通知(泉交规〔2023〕1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13 11:19 浏览量:1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月12日印发了《泉州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2022-2025)市级补助政策》(泉交规〔2023〕1号),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0〕26号)和《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十四五”时期普通公路市级补助标准的通知》(泉交综〔2022〕12号)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目标

  对符合建设标准的新建或改建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给予资金补助,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成效。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新建项目有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工可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2.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3.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全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库,市级补助项目必须为库内项目。已列入部级或省级建设计划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自动列入补助对象。

  (二)建设要求

  1.在具备农村客运(含城乡公交)、农村物流(含零担货运、小件快递等)的基础上,还应具备至少三种以上其它功能(如车辆服务、公路养护、交通执法、邮政业务办理、旅游集散、电商、供销超市、餐饮民宿、农产品展示交易、医疗服务、文化休闲等);

  2.新建项目选址应科学合理,确保项目周边交通便利;

  3.项目占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乡镇运输服务站运营服务规范》(JT/T1442-2022)相关要求;

  4.项目外观须融入交通元素,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项目名称和统一标识。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建设标准的新建或改建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每站按建安工程投资额的85%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省、市补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建安投资。

  (四)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1.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辖区2022-2025年乡镇综合服务站建设计划。如需调整的,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在每年9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市交通运输局。

  2.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向辖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站点服务功能进行验收,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3.申请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市级补助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1)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安工程投资金额等要素);

  (2)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3)项目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项目施工合同、交工验收报告和运营情况照片等;

  (4)项目业主(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涉黑涉恶及违法失信行为审核报告。

  (五)资金管理使用要求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 单位和个人挪用、滞留、置换、拆借、挤占和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

  四、解决的问题

  配套出台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市级补助政策是对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部补政策的一个补充,有效降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单位和项目业主建设运营成本,充分调动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单位和项目业主建设运营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市“四好农村路”运营好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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