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5日,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印发《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十一项制度的通知》(泉鲤城管规〔2025〕2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年10月10日,我局制定了《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十三项制度的通知》(泉鲤城管〔2021〕91号),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听证情形“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存在动态调整,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对原执法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建督〔2018〕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闽建〔2023〕18 号)、《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10项制度的通知》(泉鲤城管〔2025〕75号)等政策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共涉及十一项制度,《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主要规范执法检查、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告知、听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强制措施等行为;《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主要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仪容、行为举止、执法用语、执法装备、应急处置;《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主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要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公示程序;《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主要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规程;《鲤城区城市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要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范围、审核程序等行为;《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主要规范执法回避适用范围、回避程序;《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主要规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情形、集体讨论程序;《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规定》主要规范听证适用条件、听证程序;《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 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办案工作纪律、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责任追究;《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法制员管理规定》主要规范法制员选拔、法制员职责权限。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规定。
1.《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明确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从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2.《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法》符合听证情形“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具体数额。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对《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符合听证的2种情形“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具体数额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对公民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含)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属较大数额罚款;明确“没收公民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属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依据主要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闽建〔2023〕18 号)。
三、施行时间
该文件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
联系人:小陈,联系电话:0595-222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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