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三、局政策法规股配备法制审核人员,负责本局及下属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及执法资格证,并逐步实现法制审核人员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四、需经法制审核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行政强制类决定;
(六)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的草拟稿;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对送审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局政策法规股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七、局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八、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 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九、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等材料,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