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身份证:3607*******1431,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李超)涉嫌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销售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作出《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鲤城管罚告〔2025〕00045号),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物品瓶装燃气气瓶92个和违法所得拾壹万玖仟伍佰叁拾贰元,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签收《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泉鲤城管罚告〔2025〕0004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万琦芳
联系电话:22289335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352号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8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