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5月15日,我局与交警大队联合印发《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泉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关于开展废弃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整治方案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属地街道、区城管局及交警大队相关工作职责,并同步明确各单位业务联系人,密切部门间、街道间的协作联动,建立日常信息渠道,持续推进废弃车辆整治工作。
一是巡查建档。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5月下旬以来,各街道、社区全面开展辖区内废弃汽车辆排查行动,排查发现疑似废弃车辆或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停放的闲置车辆共计109辆;街道、社区通过周边社区居民走访了解车主信息并动员车主自行清理或驶离的共计90辆;对无法联系上车主或车主拒绝清理、驶离的(共计19辆),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并拍照,建立“一车一档”档案汇总至区城管局。
二是周报月转。
区城管局每周五下午汇总所有需清理的废弃或闲置车辆排查信息,并将“一车一档”移送交警鲤城大队及时处理,并于次周起与各街道办事处、交警鲤城大队核对废弃或闲置车辆清理进度,进行动态滚动。每月汇总各街道巡察上报情况、交警及时处置情况并对遗留案件进行函告转办。组织对已清理点位的抽查回访,由属地街道、社区加强清理后动态巡查监管,避免再次“回潮”。
三是依法处置。
交警鲤城大队逐一核实19辆需清理废弃或闲置车辆车主等相关信息,通知车主自行进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的规定进行处置。截止至7月3日,核查确认需清理废弃车辆总数19辆,交警部门已清理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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