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
1. 保护范围四至为:西至:北段与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东界取齐,即:天后宫西墙、德济门遗址西侧、七中沟西段、旧米埔巷一线;南段为江滨北路一线;北至:大隘门、天后路、泉州七中操场南界一线;东至:南环城河(乌岸头段)东界一线;南至:温陵南路、泉州大桥北侧一线。总面积22.28公顷。
2. 核心保护范围四至为:西至:北段与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东界取齐,即:天后宫西墙、德济门遗址西侧、七中沟西段、旧米埔巷一线;南段为江滨北路一线;北至:天后宫北墙、天后宫东墙、七中沟以北一线;东至:传春幼儿园西侧、斗门头、后山社、宝海庵东侧一线;南至:温陵南路、泉州大桥北侧一线。面积13.68公顷。
3. 建设控制地带为街区保护范围内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其它区域,面积8.60公顷,详见“城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图”。
第二条 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1.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开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破坏街区空间形态和环境特征的工程建设;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破坏或者影响景观的广告、标牌、招贴;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三条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1.总体要求
完整保护街区空间形态、路网格局、传统街巷、水系、景观、传统建筑、场所、传统生活及文化等各类街区要素,保护街区价值不受损害;
通过优化街区功能,提升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合理引导街区土地使用和人口发展,提升街区生活品质,促进街区可持续发展。
2.保护要求
保护街区整体空间形态与格局肌理;保护街区内传统街巷、传统水系;保护体现街区特征的景观环境;保护传统建筑与院落;保护传统建筑界面与景观;保护公共环境要素与活动场所;保护街区内传统居住、商业和信仰活动及其社会关系,保护街区常住民。
3.管理要求
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城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泉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街区保护与利用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街区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法实施规范管理。
4.建设控制要求
对街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重点传统建筑及院落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拆除或重建,可对建筑使用条件进行改善和提升。应确定该类建筑保护身份,补充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护。
对街区内传统风貌建筑(含建议传统风貌建筑)及院落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在保护传统建筑特征和整体环境风貌的同时,鼓励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改善,提升建筑使用条件。
对街区内现代建筑更新依法进行严格管控,开展必要的建筑整治。建筑高度、形象等应符合本规划相关内容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整体格局、街巷、水系、景观界面、建构筑物及院落、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的保护措施及建筑高度、风貌等控制措施应符合本规划提出的街区整体保护控制措施及专项保护措施要求。
涉及世界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的街区范围,还应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
第四条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控制措施
1.总体要求
积极承接、疏导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功能,促进区域整体可持续发展;
加强建设管控与引导,形成街区周边城市建设缓冲地带,确保核心保护范围内街区要素不受城市建设影响与破坏。
2.建设控制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现代建筑更新依法进行严格管控,开展必要的建筑整治。建筑高度、形象等应符合本规划相关内容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整治更新应有计划、分阶段进行,不得大拆大建。
建设控制地带内整体格局、街巷、水系、景观界面、建构筑物及院落、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的保护措施及建筑高度、风貌等控制措施应符合本规划提出的街区整体保护控制措施及专项保护措施要求。
涉及世界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的街区范围,还应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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