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撤销(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事先告知书
时间:2026-03-30 15:28 浏览量:1

林鸿图先生:

  本征收部门于2022年12月15日与你方签订编号为西郊改造项目(鲤城片)1296(安)《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货币补偿使用)》,并于2023年5月22日安置交付你方1266选房号对应选定的西郊保利•天汇16-1702室房屋。

  近期,谷建生持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征收部门反映,原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办事处西郊社区西效新村17幢104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已由人民法院判决归其所有,请求本征收部门撤销与林鸿图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退还安置交付给林鸿图的西郊保利•天汇16-1702室房屋。经本征收部门审查核实: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2024)闽0502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办事处西郊社区西效新村17幢104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归谷建生所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2025)闽05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于上述基础事实的根本性变化,本征收部门认为,继续履行原协议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本征收部门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撤销(解除)本征收部门于2022年12月15日与你方签订的编号:西郊改造项目(鲤城片)1296(安)《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货币补偿使用)》;

  二、责令你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退还西郊保利•天汇16-1702室安置房屋。

  如对本征收部门上述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内容有异议,你方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征收部门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小罗

  联系电话:0595-22355586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鲤城区人民政府)4号楼7楼716室

  单位(印章):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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