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新增)
时间:2022-02-28 16:15 浏览量: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810-2018)及《关于做好区直单位权责清单梳理调整工作的通知》(泉鲤委编办〔20197号)相关要求,我局对本单位权责清单进行部分梳理调整。现将鲤城区住建局新增公共服务权责事项(1项)予以公布。

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增公共服务权责事项目录(共1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备注

1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2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第 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出租人应履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责任:
    1.
在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平台上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后30日内主动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六、居住房屋租赁监管各方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以下监管工作要求:
(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和完善泉州市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平台,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做好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资源规划、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托平台实现租赁备案信息共享,按各自职责做好居住房屋租赁安全各项监管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政府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内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共服务

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