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区征收项目安置房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征收安置规范有序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泉建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鲤城区征收项目安置房源建设与管理制度(试行)。
二、目标任务
为我区征收项目安置房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提供指引,确保征收安置规范有序推进。
三、工作进展
2025年7月,区住建局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泉建规〔2023〕2号)精神,起草《关于建立鲤城区属存量安置房源建设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务网渠道向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区江南城建集团、文投集团征求意见;根据区财政局、审计局、江南城建集团、文投集团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鲤城区征收项目安置房源建设与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在局官网上发布《关于<鲤城区征收项目安置房源建设与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最终修改形成《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建立鲤城区征收项目安置房源建设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送审稿)》,经2025年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2025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一)主要内容
1、管理范围
由区财政投资建设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安置房、由区财政出资回购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回购型商品房、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签订《定向定价商品房履约协议》,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定向定价商品房。
例:某房屋征收项目需回迁安置面积10万平方米,根据土地受让方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履约协议》,明确定向定价商品房面积12万平方米,剩余2万平方米定向定价商品房应纳入剩余安置房源管理范围。
2、管理主体
开发单位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安置房源日常维修维护。
3、细化管理方式
(1)房源移交。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安置房或回购的安商房(定向定价商品房),开发单位(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选房安置以后,向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提交剩余房源清单,区住建局、财政局报经区政府同意并明确资产接收单位和用途后,开发单位(项目业主)与接收单位做好资产移交工作。资产接收单位负责按照资产管理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登记办证相关工作。
(2)建立资产管理系统平台,将区属、区管国有集团及其权属企业的安置房源资产,纳入鲤城区国资智慧监督平台管理。
(3)剩余安置房源在明确安置意向前,业主单位或资产接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进行盘活利用,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向区住建局、财政局报备。
(二)创新点
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剩余安置房源管理职责和分工,明确开发单位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安置房源日常维修维护。
六、注意事项
在项目征收中需异地调配使用已由区财政局划转给区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管理的剩余安置房源的,由征收业主单位和房源权属单位据实结算,房源权属单位为主配合做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登记办证相关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管理主体。一是在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竞得土地,并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定向定价商品房履约协议》的土地受让方,即为开发单位;二是由区政府指定单位作为剩余安置房源的接收单位。开发单位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安置房源日常维修维护。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罗德斌,联系电话:0595-22355585。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