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4-3000-2020-00016
    • 备注/文号:泉鲤常办〔2020〕4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9
    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常泰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 时间:2020-12-09 09:33

    各社区居委会:

      现将重新修订的《常泰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泰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和强化日常监督的总体要求,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鲤城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共泉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委改〔2019〕6号)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社区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民主公开。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要在居民群众监督下,实行民主、公开理财,做到社区财务管理民主公开、规范健全。

      (二)勤俭办事。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廉洁自律。

      (三)健全监督。健全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外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制。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专人负责、集中管理、分别核算、严格审批”的原则,由街道会计代理中心统一负责社区的财务核算工作。社区财务核算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会计账册、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

      (一)社区居委会的收入、支出范围

      1.社区居委会收入主要包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社区集体的其他收入;

      2.社区居委会支出主要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日常运转支出、活动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政策规定允许的支出等。

      (二)财务核算管理

      1.会计集中核算管理

      (1)社区居委会财务核算由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代理,社区居委会会计由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会计担任;

      (2)每个社区居委会设报账员1名(社区居委会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社区居委会的财务人员),报帐员的任免须经社区两委会研究,报街道财经办、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方可。报帐员离职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派人监督移交。报帐员应熟悉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资金收付等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3)街道会计代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对各社区居委会送达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报支。要加强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应进一步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2.规范财务收入管理

      (1)社区居委会所有收入应当及时存入社区核算专用账户,做到应收尽收,并接受街道会计代理中心监督;

      (2)各社区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3)应当列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资产、资源、资金不得委托、挂靠或用变相手段以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的名义收入;

      (4)社区集体收入、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存入老年协会、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等协会组织的账户;

      (5)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6)各社区居委会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3000元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需由街道挂点领导审核。

      3.规范财务支出管理。社区所有支出凭证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按照一定的限额标准实行逐级审批,经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1)资金支出审批权限。日常开支:社区居委会支出禁止越权审批及化大为小(同一笔账拆分报支),一经发现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原则上1000元以上(除工资以外)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出。①日常开支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下(含)的由社区主任、书记共同签批;②日常开支(水电费、电话费,执行标准无变化的工资、社保、医保等支出除外,下同)一次性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的,由社区主任、书记签字,报街道挂点领导审批;③日常开支一次性金额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的由社区主任、书记签字,社区报账员初审,财经办复核,街道挂点领导、办事处主任依次审核,一次性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社区主任、书记签字,财经办复核,街道挂点领导、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依次审核。

      (2)社区居委会各项收入统一使用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或未经批准的自制收款收据,违者依照有关财务法规处理,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管理各种票据,定期向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办理领用,核缴工作。各项支出(外来的原始凭证)原则上使用有财政、税务等有权部门监制的正式的发票报支。金额在200元以内的,取得上述凭证要求有困难的,允许使用其他收款收据报支,但必须注明填制单位的名称、填制人员的签章。

      (3)社区重大开支必须预先制定预算方案,5万元以下须经社区两委研究、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5万元以上须经社区两委会研究、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同意后方可实施。

      (4)除教育、慈善、公益救灾捐款外,社区集体不得报支赞助和其他捐款等费用。

      (5)坚持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每个社区每年订阅各种报刊不得超过2000元。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内应优先订阅党报党刊。

      (4)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规定及时报销。社区干部因公务外出产生的交通差旅费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具体事由并有相关社区干部的证明签字,报销时需附正规车船费、住宿费发票,出区外办事或参加会议还需附街道审核同意的申请或会议通知。本街道内不得报销住宿费;本区内(本街道外)出差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区外办事要严格控制人数、时间。补贴和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鲤政财〔2016〕12号)和《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泉鲤政财〔2019〕95号)规定的标准,不得另外报销餐费,报销时需附居务会议同意记录。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信访维稳等特殊情况外。社区干部因外出办事不得租用车辆。

      4.薪酬和福利等费用发放管理

      社区两委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区、街道有关规定执行,各社区要严格规范各类补贴发放。

      5.固定资产管理

      (1)社区居委会应对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资形态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社区居委会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对固定资产指一专人保管,实行定期对帐,做到帐物相符;

      (2)规范资产资源台账管理。社区集体所有资产资源,要按资产资源的列别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准确及时登记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按程序核销。各社区居委会每年年底前要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街道社区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3)社区需要采购大宗物品,参照上文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4)规范资产资源经营管理。①社区集体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经社区两委会研究、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街道同意,但是不得超过8年,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应当约定承包金逐年递增。②社区集体资源处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经营权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与社区集体组织签订的承包剩余期限。③坚持事前申报、事后备案,禁止低价、长期承包出租。④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等处置时,要履行民主程序,并签订经济合同,发挥街道、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将经济合同规范化审核作为必要程序,确保合同合法规范、权责清楚。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当张榜公开。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归档并报街道审查、备案。

      (5)实行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社区固定资产的租赁和出售,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租赁或出售方案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合同报街道纪工委备案核查。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6)社区居委会建设项目应事先做好工程预算,履行相关公开程序,还必须具有工程预、决标书、合同书、竣工验收凭据。建设项目估算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需经社区两委会研究,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街道领导同意。估算造价在5至10万元以内的需经社区两委会研究,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街道同意。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需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相关方案需经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签订的合同应报街道备案核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增资增项的,估算造价按上述额度相应程序审核通过,增资增项工程款需待工程峻工决算后方可支付。(涉及会议的均应提供详细会议记录作为记账附件)。工程完工后,社区应及时组织两委、居务监督小组、工程设计单位等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超10万元的工程的应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公开验收决算结果。应将竣工验收决算情况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加强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管理。

      (7)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离任前,街道财经办应组织财务人员对社区居委会资产进行审计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三、健全财务监管机制

      (一)实行民主监督。各社区应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应当在居务公务公开栏、交通路口、居民活动聚集地等两个以上场所公开,在每月5日之前公布财务管理情况,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倡导通过社区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每月公开内容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每月10日前公布上墙。社区集体每月(季)要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严肃财经纪律。街道纪工委、财经办、会计代理中心要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每半年和年终对社区居委会财务进行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各社区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进行整改,会计代理中心对社区报送的账目,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违规报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即日起实行,请各社区居委会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与街道原规定有出入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如有未尽事宜请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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