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9-0100-2023-00006
    • 备注/文号:泉鲤高党组〔2023〕11号
    • 发布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党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5
    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修订印发《高新区党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1 09:40

    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各科室、服务中心、高鑫公司:

      结合高新区当前工作实际,现将《高新区党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

    2023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新区党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进高新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时,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高新区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高新区党的组织和思想作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

      3.高新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改革举措、重要工程项目;开发建设事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高新区干部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的奖惩;

      5.上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建议;

      6.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1.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党组所属党组织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3.区管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4.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及人员招聘、职称评定等事宜;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6.各级综合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申报;

      7.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职工、高鑫公司员工的年终考核;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高新区规划、发展、基础设施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

      2.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和招投标等;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日常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高新区管委会

      ①1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②1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

      ③10万元以上的工程、修缮项目开支;

      ④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2.泉州鲤城高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非工程类采购3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和购买30万元以上的服务及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八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通过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科室负责人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综合科(党建办)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高新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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