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9-0100-2023-00007
- 备注/文号:泉鲤高党组〔2023〕12号
- 发布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党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5
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各科室、服务中心、高鑫公司:
结合高新区当前工作实际,现将《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
2023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在高新区设立的领导机构,在高新区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党组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党组领导作用;
(二)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党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提高党组依法执政水平;
(六)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党组在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讨论和决定高新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高新区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高新区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部署和重要发展规划;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高新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事项;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录(聘)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调整;对干部的奖励和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意见;高新区组合年度考核结果、评优评先、推荐优秀年轻干部等;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六)重大投资、重要项目安排;
(七)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涉及高新区组合共同使用的经费开支;
(八)党组书记代表党组所作出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高新区组合(高新区、工信局、科技局)共同组织、参与和相互协调、共同协作的重要工作、项目、活动事项,如党组织工作、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招商引资、区内绩效考评、值班带班、挂钩社区、区内会议或活动、办公用房等事项;
(十)其他需提请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高新区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站稳政治立场,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
(二)强化理论武装,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坚持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做好人才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党组织靠拢;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符合党章党规要求、符合高新区实际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九)支持配合区直机关党工委对高新区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加强对高新区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推动高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坚定政治信仰,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 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高新区基层党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组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议事程序:
(一)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召开党组会议除党组成员按规定出席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高新区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前酝酿和调查研究。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党组成员对所涉及问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必要时应组织进行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三)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综合科(党建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科室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四)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按照规则由集体决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相关负责人对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汇报,党组成员在会上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后,形成决议、决定。
(五)会议记录和贯彻落实。党组会议由综合科(党建办)如实做好记录,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综合科(党建办)跟踪督查落实情况。
第五章 规范纪律与监督追责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会议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研究议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工作规则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驻纪检组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违反本工作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高新区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此前高新区有关规定,凡与本工作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规则执行。本规则未涉及的内容或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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