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5-0100-2019-00028
    • 备注/文号:泉鲤政开办文〔2019〕46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6
    开元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开元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9-11 14:16

    开元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开元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社区居委会:

    为加强开元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规范集体资产使用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开元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201996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元街道社区资产租赁行为

    暂行规定

     

    为加强开元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根据鲤城区财政局下发的《鲤城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泉鲤政财〔201985号)文件精神,规范社区集体资产租赁行为,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体现管理集中、分级负责、监管到位、规范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资产的管理,维护社区各类资产的安全和完善,规范经营处置程序,提高资产价值和经营使用效益,推动社区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资产适时运行管理制度和经营操作规程,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二)坚持四公开的原则,即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公开租赁协议,公开收缴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违反社区资产管理和经营规定的,将视情况和后果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是指开元街道所属社区。

    (二)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包括可用于租赁的资源),是指社区作为资产出租方,将资产及依附于资产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广告位及其他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场地使用费用的经营行为。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流程要求

    (一)社区拟出租的所有资产,经社区两委会讨论,通过实施租赁行为后,填制《单位资产出租审批表》,经街道挂点和分管领导同意,报送街道资产管理中心审批,统一挂网竞价招租。社区资产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街道资产管理中心报送《单位资产出租审批表》。

    (二)出租资产可参照同地段周边租赁价格上报租赁底价,除在次干道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其余资产招租均应聘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的市场租赁价格作出评估价格,作为确定招租低价的主要参考依据。6个月内上报同一地段的资产只需评估一宗资产,其余的资产出租招租底价可参照。

    (三)必须通过公开选择有相应评估资质、信誉好、技术力量强、合法规范经营的评估机构。社区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社区以审批后的价格为起租价,经2次以上公开招租仍无法出租的,确需降低起租价10%以内(含10%)的,应报街道挂点和分管领导同意,报送街道资产管理中心审批;超过1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五)社区不得在同一时间将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拆细出租于同一承租人。

    (六)社区审批后的资产租赁项目由街道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公开竞标招租;但单项房产招租合同底价在每年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七)社区资产招租公告和租赁成交信息都应在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门户网站及居务公开栏统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租赁到期后社区应及时把资产收回,拟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社区资产统一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九)社区资产招租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竞争性原则,社区盘活资产等特殊情况确需设定招租条件,采用协议租赁方式出租的,需经街道挂点和分管领导同意,报街道党政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实施。

    (十)社区资产租赁期限(含装修期和免租期,下同)原则上不超过3年,经街道挂点和分管领导同意,报送街道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至5年。租期超过3年的,租金应采取递增的租赁办法;特殊情况下,属重大招商项目需延长至8年的应报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并由街道分管领导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

    (十一)规范资产租赁合同文本。各社区应按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标的物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合同租赁期间不得随意转租、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相应条款。租赁合同报街道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十二)资产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针对下列情形,单位在资产租赁合同中应制定对应措施,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1.承租方不按时缴纳租金或确实无力履行合同;

    2.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用途;

    3.擅自转租;

    4.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租赁标的物;

    6.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或土地收储;

    7.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8.其它情形。

    因出现1-5情形导致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应积极向承租方追索;出现6-8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十三)因单位原因合同提前终止时,若合同中约定需对承租方装修改造进行补偿的,补偿金额如无法确定,应聘请有资产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装修改造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内租金。

    (十四)单位应向承租方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于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当日收取,金额在合同总金额5%-10%之间。并对租金的支付时限和方式进行约定,严禁擅自减免行为。

    五、监管保障

    (一)社区主要负责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根据本意见落实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各项规定,运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社区主要负责人应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至少每年盘点检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帐相符,账物相符。

    (三)社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交至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明细清单、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当年收缴情况等内容。

    (四)社区应将资产租赁经营情况应按照政务、居务公开及相关规定及时公布租赁情况。

    (五)社区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档案和收入的管理,租赁合同和收入明细等档案管理制度。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人确实无力履行的,单位应及时终止合同,避免社区集体资产的损失。

    (六)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中心和社区有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社区资产出租审批表

     

     

    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201996       


    附件

    __________资产出租审批表

    出租单位

     

                              (盖章)

    出租资产名称、地址

     

    出租资产面积(平方米)

     

    周边市场租金情况

     

    社会中介机构

    评估价(元/月)

     

    原出租资产价格(元/月)

     

    原租赁期限(XXX日至XXX日至

     

    现申请招租期限(年限)

     

    社区负责人意见

    街道挂点领导意见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出租单位一份,街道分管领导一份,街道资产管理中心一份,财政所一份。

     

    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2019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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