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5-0100-2019-00031
    • 备注/文号:泉鲤政开办文〔2019〕53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25
    开元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开元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9-30 14:21

    各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和审批流程,健全民主、公开、透明的社区资金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资金有效使用,根据鲤城区社区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社区实际情况,对《开元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经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关于印发《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泉鲤开街办〔201537号)同时废止。


    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2019925       

    (此件主动公开)


    开元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鲤城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泉鲤政办〔201392号)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财务管理原则

    (一)民主公开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要在居民群众监督下,实行民主、公开理财,做到社区财务管理民主公开、规范健全。

    (二)勤俭办事。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廉洁自律。

    (三)健全监督。健全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外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制。

    二、社区财务核算管理

    (一)社区财务人员管理

    居委会按岗位要求指定专人担任出纳,社区主干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区出纳。财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服从街道、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管理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帐外帐,不准私设小金库。禁止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禁止社区集体为个人或单位作经济担保。

    2.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社区出纳对现金的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当日收入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

    3.社区出纳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4.社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返回后三天内结报。

    5.社区居委会收取现金,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收据,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收据,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账。

    6.会计与出纳按月定期核对库存现金和存款,出现长短款时,在查清原因后,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

    7.出纳在每次向会计报账时,应主动出示库存现金,让会计清点核对。会计要严格履行核对出纳库存现金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库存现金短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三)收入管理

    1.社区居委会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各项收入应纳入财务帐内统一核算管理。居委会本级收入项目包括租金收入、停车场收入、卫生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捐款收入(指向个人、有限公司、经济实体、社团组织收取捐款)、存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等其他收入。社区居委会不得隐瞒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不得截留上缴款项。

    2.重大财务事项,如租赁、承包、集体财产处置等必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居委会集体资产出租必须采用公开招租等公开形式进行招租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应符合市场的公允价值,必要时要实行市场评估。租金明显低于周边行情的应及时评估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减免租金。

    3.会计人员对所发生的收入业务,要根据收入来源、项目分别登记明细帐,不得互相混淆,对已开出的收款票据未实际收到的款项,财务人员不得作为收入记帐,财务人员每季度、半年及全年度要对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统计,确保应收尽收。

    (四)支出管理

    1.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在日常财务活动中,500元以内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500元至1000元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核后报经社区书记审批,1000元至3000元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书记审核后经挂点街道党政领导审批,3000元至5000元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书记、挂点街道党政领导审核后,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书记、挂点街道党政领导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核后,由党工委书记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报销。会计代理中心财务人员应承担各项开支审核职责,严格把关,对未经领导签批的支出凭证,出纳人员不得付款,会计人员不予记账。

    10000元以上重大事项开支事先必须经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集体研究通过,报挂点街道党政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2.社区居委会干部工资,按街道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奖金及福利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开元街道办事处自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鲤政开办文〔201812号)规定标准发放。

    3.原始凭证必须:①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③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用黑色水笔填写。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还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4.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制度。原则上以税务正式发票作为报销凭证。金额在300元以内(含300元),取得上述凭证有困难的,允许使用其他的收款收据,但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及填制人员的签名和盖章,不得使用白条、不得化整分散。在发票内容上不能笼统以“办公用品”代替详细物品名称,(如发票内容是办公用品,须附商品销售清单并加盖销售方的发票章),发票应注明名称、数量、金额。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领导审批人签字后,做到手续齐全。严格审批权限,禁止越权审批及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分批报销等违反财经制度行为。

    5.实行经济行为报备制度。凡涉及社区建设各项支出,办公设备、工程项目修缮、宣传活动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应事先提交申请报告,预算价格,经挂点街道党政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将审批后申请报告复印件送会计代理中心备案,会计人员据此对项目开支发票审核签字,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工程项目预算表、结算表一律A4纸电脑打印)。

    6.凡外单位提供经济劳务,金额超过1000元,一律由银行转帐支付。

    7.差旅费的报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应事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及办事处主任领导审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根据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鲤政财〔201612号)文件规定的职级对应的上限标准执行。

    8.办公设备采购及基建支出项目:社区办公设备采购、办公场所修缮、工程建设以及社区发展载体建设按照街道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定执行(工程项目2万元以下(不含2万)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2-5万元以下(含2万,不含5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5万元以上(含5万)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工程款支付按规定审核审批后予以列支。招标文书(公告)报街道招投标办统一发布,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应报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核查。

    9.各项收支单据原则上应在当月结清、如期结账。支出发票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不予报销,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特殊情况需经社区集体讨论通过,报销时附上会议纪录)。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应由新的主管领导重新审批。

    (五)核算科目

    会计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法》和《鲤城区社区居委会会计核算暂行规定》要求,建立会计帐册进行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财务核算内容,必须根据街道制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总帐、明细帐、往来款项的核算(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在不影响统一核算前提下增减明细科目)。

    (六)债权债务的管理

    1.建立健全应收、应付款管理制度。要认真核算暂收、暂付等往来款项,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对造成的呆帐,经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核销;对暂收外单位的款项,应归还的及时归还,不需归还的转作收入核销,以减少长年挂帐。

    2.社区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占用,如确需出借必须经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材料报办事处财经办、会计代理中心报备,主要领导批准。

    (七)固定资产管理

    1.对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建立健全社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集体资产法律文书(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拆迁协议书及租赁合同书)应指定专人保管。社区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建立固定资产领用、保管、报废制度,做到领用有登记,保管有清册,报废有审批。每年要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查结果上报街道财经办、会计代理中心。

    4.社区居委会购置、报废或变卖固定资产,必须经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审核,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按会计制度办理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

    5.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离任前,由街道财经办、会计代理中心对社区居委会资产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移交手续。

    6.社区各项固定资产的租赁或出售,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租赁或出售。租赁或出售方案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租赁或出售,相关合同报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核查,具体按照开元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开元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泉鲤政开办文〔201946号文件执行。)

    (八)票据管理

    1.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领发、使用、核销和保管制度,由各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

    2.各居委会收款收据使用应向区财政局购买统一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

    (九)凭证、报表的管理

    1.出纳人员月底应将原始凭证及时编制整理、上缴、传递。

    2.会计人员要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薄,并按月结帐报送会计报表(要求每季度末十五天内报送街道财经办壹份会计报表)。报表的填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经得起审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1.认真执行国家《档案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接受街道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社区财务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

    3.社区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收据、分配方案、各项计划、合同、契约、产权证书等,都是重要的资料,按年度分门别类建立档案。

    4.年终结账后,社区会计应及时按要求和范围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损毁。

    5.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年限一般为十五年,如属重要资料,则应长期保存。到期资料如要销毁,应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街道审核批准后,由财经办、会计代理中心、居务监督委员会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应经监销人签章证明后,方可销毁。

    三、健全社区财务监督制度

    社区主要负责人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代理中心及社区财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手续不全,内容不清的各种经济活动,要按《会计法》予以干涉和拒付,对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一)实行透明理财,民主监督。各社区应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布财务管理情况,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每月公开内容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每半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

    (二)健全财务核查机制。街道办事处建立内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每半年和年终对社区居委会财务进行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社区换届审计工作由街道组织开展,审计结果报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街道将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街道办事处及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社区财务管理负有监督权力,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社区居委会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本办法与街道其它规定有出入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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