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905-3000-2019-00017
    • 备注/文号:泉鲤政开办文〔2019〕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26
    开元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开元街道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28 16:04

    机关各科室、各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及所属社区公共财政或集体资产采购及租赁活动的管理,经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现将《开元街道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2019626       

         (此件主动公开)

    开元街道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街道及所属社区公共财政或集体资产采购及租赁活动的管理,强化监督,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应在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并受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鲤城区审计局、街道财政所、街道纪工委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街道建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街道招投标中心,负责全街道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建立以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街道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履行日常运作和监督、协调职能。

    (二)街道招投标中心职责。以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为主建立街道招投标中心,负责日常的招投标相关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

    2.负责制订街道及社区招投标中心的交易管理规则;

    3.负责街道及社区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4.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5.负责对各社区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及额度标准

    第四条招投标项目的额度及范围。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及鲤城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须委托经随机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之中但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街道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街道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资产租赁:社区租赁指社区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参照周边租赁价格确定租赁底价,填制《单位资产出租审批表》经街道挂点和分管领导同意,报送街道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挂网招投标;街道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公开竞价招租,社区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送至街道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工程类采购: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集采目录之外且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在集采目录之中且采购额在30万以下,街道级5万元以上、社区级1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类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集采目录之外且采购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在集采目录之中且采购额在30万以下,街道级5万元以上、社区级1万元以上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班子集体研究,要规范操作程序,且必须上报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招投标活动全程受街道招投标中心监督。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街道、社区级招标项目应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街道招投标项目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会议纪要。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向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批。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部门、街道财政所、街道纪工委的监督。

    第七条招投标的一般操作程序

    (一)招投标项目审批

    1.街道或社区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时,申请单位先到街道招投标中心填写《开元街道招投标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附该项目的预算审批表及相关会议记录等材料,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后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2.街道招投标中心须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街道招投标中心指导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应在街道政务公开栏、社区区务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接受投标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允许自然人投标的,带本人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参加报名。

    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五)资格(质)审查

    招标部门和招投标中心应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六)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一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按项目预算(标底)价的2%,但不得少于1000元收取(不计息)。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汇至招标人对公账户。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决标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七)开标或现场竞价

    开标或现场竞价活动,必须接受街道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街道招投标中心要提供场地,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的服务工作。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拍照为据,并存档备查。

    1.签收投标文件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如果两次报名均不到3个投标单位(人)的,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

    开标时由街道招投标中心或投标人共同推荐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宣布投标文件检查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街道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组织竞标

    评标由招投标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

    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成员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其本人签字认可,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超过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按照评标办法,经过评标(或现场竞价)产生中标候选人。

    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标的,公布专业评估公司或工程项目预算价等,进行通报并组织竞标。

    (八)中标公示

    街道项目交易结果应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社区级项目交易结果除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外,还应同时在社区区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街道招投标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交易合同

    (九)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交易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为中标价的5%~10%。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街道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或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拒绝签订合同或逾期不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验收

    建设工程完工或采购标的移交后,招标人应组织街道招投标中心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地验收,或对采购标的进行实物验收,填写《项目验收人员登记表》、《采购物资验收单》或《工程项目验收单》,上报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十一)材料归档

    街道招投标中心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的招标投标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表;相关会议记录;施工图纸及标底预算书;招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中标公示单;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每个项目一卷,长期保存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在中标候选人公布后次日起3天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如以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等情形,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开元街道招投标中心工作流程

    2.开元街道招投标管理制度

    3.招投标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八项规定


    附件1

    开元街道招投标中心工作流程

     

    (一)招标人办理街道招投标项目审批手续,并附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及基本情况等;

    (二)由招标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送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

    (五)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将预审结果通知其投标申请人;

    (六)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答疑会;

    (七)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材料;

    (九)组织现场竞标,产生中标候选人;

    (十)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投诉的,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中标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十二)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监督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十三材料归档。


    附件2

    开元街道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干部廉洁自律,严格贯彻执行《开元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程序和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招标部门必须向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才可公开招标。

    3.资产类项目需请专业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确定标的。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街道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及联系电话等。

    3.在街道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进行公示,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廉政合同制度

    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和施工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2.加强干部廉洁自律,做到两个保证即保证不以打招呼、介绍亲朋好友直接参与及递条子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礼品、礼券和宴请。

    四、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相关执行部门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监督检查工程量变更和资产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工程款和租金支付情况。

    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资源的管理情况。

    五、竞标委员会工作制度

    1.竞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可在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竞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分析;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4.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建设工程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的除外,或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让)竞价最高高于保留价

    5.竞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附件3

    招投标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八项规定

     

    一、不准接受和获取招投标各方提供的钱、物和招待服务;

    二、不准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四、不准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交易服务;

    五、不准越权处理招投标市场管理和交易服务事项;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投标交易的保密信息;

    七、不准与招投标交易有关联的经济实体中兼职;

    八、不准拖欠、截留、挪用各类招投标交易款项。

     

     

     

     

     

     

     

    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2019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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