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区林区安全稳定,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在森林高火险区禁火的通告》(泉政文〔2015〕33号)要求,自2026年3月25日0时起至2026年4月14日24时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严禁烧灰堆肥、烧田埂草、焚烧香烛纸钱、野炊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违令者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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