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鲤2024-11号地块(金鲤地块四定向定价商品房)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6-05-09 09:06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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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报送的《鲤2024-11号地块(金鲤地块四定向定价商品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鲤城区金龙街道后坑社区、古店社区,场地南面及西面为泉州宝嘉誉峰,北侧为培新路,东侧为金鲤大道,项目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8.545722度,北纬24.91664009度。本项目总征占地面积约1.174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07公顷,临时占地0.2776公顷(其中0.1676公顷位于红线外)。本项目土方挖填总量10.35万立方米,挖方量8.59万立方米,填方量1.76万立方米,余方6.83万立方米运往南安经济开发区通信设备产业园及综合配套项目综合利用。如果土方开挖回填发生重大变化,须报我局同意备案,以免造成第三方水土流失。

  本项目总投资约2078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809万元;本项目已于2025年12月动工,预计于2027年8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174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的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估算为154.43万元。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从严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你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将监测结果上报我局。

  (四)依法配合水土保持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四、其他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主体工程完工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第三方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批文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