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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区域 |
检查具体内容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家数 |
检查时间 |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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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燃气经营企业 |
鲤城区 |
1.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核查。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30%以上 |
5家 |
2026年 |
燃气中心 |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