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鲤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08 17:30 浏览量:1

  一、背景依据

  为了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被征地居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我区拟制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我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居民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展

  2024年4月,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起草《关于征求〈鲤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务网渠道向江南街道、浮桥街道、金龙街道、常泰街道、区财政局、农水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最终修改形成《鲤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送审稿)》,经2024年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日。

  五、主要内容

  (一)鲤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52.5万元/公顷实行包干补偿。鲤城区按照补偿标准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由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该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列支相应补偿。

  (二)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征迁补偿参照具体项目或片区征迁补偿方案执行。

  (三)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补偿标准自2024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日。

  六、注意事项

  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鲤城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丁灿强,联系电话:0595-22769621。

相关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