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印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街道办事处承接住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业委会、物业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目前,街道在开展日常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监督检查时,只有行政检查和指导权,而无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赋权街道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将业委会、物业管理“关口前移”,能有效解决街道在小区监管中面对一些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因无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无法高效处置违法行为的问题。
二、制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
(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
(四)《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五)《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泉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推进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委编办〔2022〕41号)。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有效解决基层物业管理检查中执法效率低等问题,实现由“看得见管不了”向“看得见管得了管得好”转变,解决执法“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工作进展
本文已经2025年1月20日第63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25年1月23日正式印发。
五、主要内容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街道办事处承接住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泉鲤政规〔2025〕1号)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赋权事项。赋予街道办事处承接住建领域6项行政执法事项,分别为1.“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2.“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3.“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4.“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5.“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6.“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二)实施主体。承接事项的实施主体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浮桥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金龙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鲤中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
(三)职责边界。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浮桥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金龙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鲤中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行使《事项目录清单》6项住建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六、政策问答
(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三)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
街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四)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级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
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接受区住建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五)赋权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范围是否还会调整?
区政府将适时根据执法赋权事项的执法情况以及承接能力进行研判分析,推动建立赋权事项增加、取消或变更的动态调整和专项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赋权制度,提高赋权的针对性、实效性,完成赋权事项的更新。
(六)当事人对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关键词诠释
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是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收益。
八、范围期限
自2025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3日止。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永福 联系电话:0595-2235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