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鲤城区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泉鲤政文〔2023〕73号)文件,2023年9月22日起,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行使的6大项15小项行政执法事项赋权各街道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现将《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赋权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本规定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9日。
附件:《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赋权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赋权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执法依据 |
违法情节 和后果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裁量标准 |
并处内容 |
备注 |
1 |
在树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的处罚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或者未及时清除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未及时清理,有2张(处)以下的或涂写1处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清理,有2张(处)以上5张(处)以下的或涂写1处以上3处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清理,有5张(处)以上8张(处)以下的或涂写3处以上5次以下的 |
处15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①未及时清理,有8张(处)以上或涂写5次以上的 ②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 ③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2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严重 |
无法恢复原状的 |
处50元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3 |
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在界桩、公告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处罚 |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四项 |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四项规定,在界桩、公告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在5处以下的 |
处以50元罚款 |
||||||
严重 |
①拒不改正 ②在5处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罚款 |
||||||
4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赔偿经济损失 |
较轻 |
有1处以上3处以下的 |
①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②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有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①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②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有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①对个人处800元罚款 ②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①有10处以上的 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①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②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
||||||
5 |
在骑楼外立面、廊柱上钉挂杂物、张贴商业广告的 |
《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 |
《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在外立面、廊柱上钉挂杂物、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占用步行通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轻微 |
钉挂杂物、张贴广告2处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一般 |
钉挂杂物、张贴广告2处以上5处以下 |
处5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①钉挂杂物、张贴广告5处以上的 ②多次违犯,屡教不改的 |
处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6 |
对擅自店外经营或者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店外经营或者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拒不改正,在次干道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在主干道的 |
处700元罚款 |
||||||
严重 |
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②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 |
处1000元罚款 |
||||||
7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较轻 |
在次干道占道堆放的 |
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
一般 |
在主干道、公共场地占道堆放的 |
处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
严重 |
①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 ②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
8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2.《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在主干道以外占道 |
①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②对个人处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主干道占道 |
①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②对个人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
||||||
严重 |
①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 ②造成严重影响的 |
①对单位处5000元 ②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
9 |
对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装饰、清洗作业的处罚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装饰、清洗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①拒不改正,占用道路车辆在3辆以下的 ②拒不改正,占用道路摩托车、电动车等在10辆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①拒不改正,占用道路车辆在3辆以上6辆以下的 ②拒不改正,占用道路摩托车、电动车等在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①拒不改正,占用道路车辆在6辆以上的 ②拒不改正,占用道路摩托车、电动车等在20辆以上的 ③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0 |
占道、扩摊、流动经营的处罚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卫生保洁义务,或者占道、扩摊、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拒不改正,违反该条例1次的 |
处200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违反该条例1次以上3次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反该条例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反该条例5次以上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1 |
占用步行通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的 |
《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 |
《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在外立面、廊柱上钉挂杂物、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占用步行通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轻微 |
占道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一般 |
占道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严重 |
①占道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 ②多次违犯,屡教不改的 |
处1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12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
适用除第8项规定“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外的液体、散装货物 |
一般 |
在主干道以外,造成泄露、遗撒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主干道,造成泄露、遗撒的 |
处8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②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 |
处1000元罚款 |
||||||
13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2.《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①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暂未造成遗撒,1次(含)以上3次以下的 ②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遗撒,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
一般 |
①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暂未造成遗撒,3次以上5次以下的 ②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遗撒,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①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暂未造成遗撒,5次以上的 ②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遗撒,6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①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遗撒,5次以上的 ②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遗撒,10平方米以上的 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14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较轻 |
造成遗撒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的 |
①对单位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②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遗撒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 |
①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②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遗撒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①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②对个人处3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②造成遗撒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
①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②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
||||||
15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较轻 |
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
备注:.“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中的“以上”(特别标注除外)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