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鲤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鲤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鲤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鲤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三、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五、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
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六、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具体实施,一般每2年认定一批。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传承谱系清晰,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八、鼓励在鲤城区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九、认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共10个类别;
(二)传承人师辈尚在且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优先考虑师辈;
(三)对于濒危的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四)在该领域内存在较大争议的,暂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确已丧失传承能力的人,一般不再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六)某些群体性传承项目,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暂不予认定;
(七)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十、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传承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特点、特色;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六)申请人保护传承计划,包括保护传承目标、已开展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保护传承措施等;
(七)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八)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十一、申请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再推荐到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十二、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环节。
专家评审组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3人。评审委员会由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专家评审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推荐传承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六)公示期满后,由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传承人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传承人认定的,不予推荐;
(七)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公布后,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及时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或与推荐传承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十四、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十五、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二)密切关注项目生存状态,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并向所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该项目保护的建议;
(三)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传承人;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方面的调查、记录、整理、保护、发展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六)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传承情况。
第四章 管理
十六、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十七、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濒临消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指导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二)指导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鼓励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文化交流和合作,鼓励与台港澳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四)指导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五)为激发鲤城区70周岁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确保非遗技艺的活态传承,设立“非遗传薪长者”“非遗守艺工匠”荣誉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
1.“非遗传薪长者”。授予持续开展传承活动的70周岁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带徒数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次数等指标进行评选。
2.“非遗守艺工匠”。授予传承超过30年且成果显著的70周岁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3.配套措施。对获评“非遗传薪长者”“非遗守艺工匠”荣誉者将发放荣誉证书,配套媒体宣传。
十八、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
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依据。
十九、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取消其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二十、本办法由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 《鲤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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