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泉鲤政文〔2021〕20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集团:

  《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72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5

  1.1  指导思想....................................................5

  1.2  工作原则....................................................5

  1.3  编制目的....................................................6

  1.4  编制依据....................................................6

  1.5  适用范围....................................................7

  1.6  分级分类....................................................7

  1.7应急预案体系...................................................8

  2  组织体系.....................................................10

  2.1  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10

  2.2  工作机构...................................................10

  2.3  专项指挥机构...............................................11

  2.4  日常工作机构...............................................11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12

  2.6  地方机构...................................................17

  2.7  应急值守机构...............................................17

  2.8  应急专家组.................................................18

  3  运行机制.....................................................18

  3.1  风险防控...................................................18

  3.2  预防与预警.................................................21

  3.3  应急处置和救援.............................................24

  3.4  后期处置...................................................35

  4  应急保障.....................................................37

  4.1  应急队伍保障...............................................37

  4.2  财力保障...................................................38

  4.3  物资保障...................................................38

  4.4  基本生活保障...............................................39

  4.5  医疗卫生保障...............................................39

  4.6  交通运输保障...............................................40

  4.7  治安保障...................................................40

  4.8  人员防护保障...............................................40

  4.9  通信与信息保障.............................................41

  4.10  公共设施..................................................41

  4.11  科技支撑..................................................41

  4.12  其他保障..................................................42

  5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42

  5.1  宣传教育...................................................42

  5.2  培训.......................................................43

  5.3  应急演练...................................................44

  6  附则.........................................................44

  6.1  监督检查与奖惩.............................................44

  6.2  预案管理...................................................45

  6.3  预案解释...................................................46

  6.4  预案实施时间...............................................46

  附件1  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47

  附件2  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图.....................48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提高我区保障公共安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风险管理工作融入于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2.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各方参与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2.6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主动、积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3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有力控制和及时处置本区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完善、决策程序科学、保障系统周密、应急行动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4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鲤城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区的机构、单位、人员,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未达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是鲤城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6  分级分类

  1.6.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件、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民用爆炸物事故、机械设施事故、特种设施事故、核与辐射事故、踩踏事故、溺水事件、旅游安全、学校安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动物疫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病原微生物和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危害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与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

  1.6.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

  1.7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区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制定、印发实施。

  (2)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由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3)区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并报区政府备案。

  (4)基层应急预案。街道可参照区有关做法,结合实际,编制街道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街道基层组织等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基层应急预案,由各街道制定、印发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按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举办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本区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制定单位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规范管理。

  2  组织体系

  2.1  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

  应急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区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  工作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承担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审核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督促部门和基层单位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协助区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资源普查、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办全区应急管理相关会议等。

  2.3  专项应急机构

  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日常工作机构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其中动物疫情事件(不传人)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牵头;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主要职责:

  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策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承办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区政府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和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事发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负责要情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现场实际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信息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应急委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人武部、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和单位及事发街道配合。主要承担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鲤城消防救援大队及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应急局、鲤城公安分局、住建局、民兵预备役队伍及区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配合。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3)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由区卫健局和鲤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农水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与气象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4)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街道牵头,鲤城公安分局、交警鲤城大队、区城管局、民政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主要任务是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信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5)警戒与治安组:由鲤城公安分局负责,协调民兵预备役队伍予以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协助,实施现场警戒和控制,保护重要目标和救灾设施,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维持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交通管制组:由交警鲤城大队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及事发街道配合。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区城管局要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应急通信组:由区工信局负责,主要任务是组织辖区电信、移动等通信企业处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信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信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8)信息发布组:由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等牵头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件相关单位、街道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9)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区发改、财政、应急、交警鲤城大队、区城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各自工作职能组织调集应急物资并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动用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负责。主要负责做好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11)技术咨询组:由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协调有关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制定现场抢险抢救方案,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12)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由区外事办牵头、区委台港澳办、区委统战部、区侨办、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协助、协调上级单位做好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13)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成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14)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组:由区政府或专项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15)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街道负责。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牵头、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的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协调勘查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2.6  地方机构

  街道要贯彻落实上级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统筹制定本级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参照区级做法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密切配合区级应急领导机构,协助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街道应重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7  应急值守机构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值班室、区各街道值班室、各专业应急机构值班室、基层单位(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值班室组成全区应急值守工作体系。区政府总值班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递枢纽,坚持24小时值守工作制度,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上报下传、指挥调度。区政府总值班室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负责对全区各单位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提高全区应急值守工作水平。各街道、各专业应急机构、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室软、硬件建设,配足配强值守工作人员,提高应急值守工作效率。

  2.8 应急专家组

  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

  3.1.2 全方位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推动防灾减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城市抗灾设防能力;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监管措施,严防增量安全风险、降低存量安全风险;把安全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安全风险能力;建立完善社会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提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着力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

  3.1.3 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街道要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油气燃气等生产经营和使用,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电力、旅游行业,要始终做好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对娱乐场所、安置和避险场所,要加强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房屋质量、以及建设和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方面隐患排查,建立并落实定期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

  3.1.4 全面识别城市建设风险

  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实名制”原则,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全面开展综合性规划、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逐步推进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应用及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安全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3.1.5 统筹推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基础能力建设

  区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预防与预警

  3.2.1预防

  区政府、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区政府、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分析研判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应急能力评估,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情势变化,提出应对措施,作出相应部署。

  3.2.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及街道收集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国家、省、市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可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2)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同时向泉州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政府通报。预警信息的发布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判。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及时、准确,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传单等方式发布;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收、反映和咨询渠道,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⑨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停市、停运等措施;

  ⑩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其他相关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预警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宣布警报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3  应急处置和救援

  3.3.1  信息报告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形成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街道和区直各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速报突发事件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2355666,传真:22355669;区应急管理局电话:22350115,传真22350113),同步向区委宣传部通报(区委宣传部电话:22355703,传真:22355903)。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街道、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的下列规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3)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但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4)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壮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基层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研判、评估,决定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及时向泉州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先期处置措施:

  ①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②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③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④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⑤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⑥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同时通报相关县(市、区)并报告泉州市政府;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3.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I级、 II级、Ⅲ级、 IV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 IV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超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发生跨街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泉州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区应急委决定启动IV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发生跨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泉州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泉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发生跨地级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突发公共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3.3.4指挥协调

  3.3.4.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区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⑤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传达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2)区相关部门(单位)在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工作进展。

  ②派出或协调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③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授时,向区应急委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3)事发地的街道在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支援的,向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3.3.4.2 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委在上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采取其他如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授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 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⑩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或事发地的街道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其中,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  响应升级

  (1)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事发地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鲤城区现有的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以区应急委的名义,适时协调周边地区、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突发公共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县(市)区的,应及时以区政府的名义上报至泉州市政府,协调周边县(市)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鲤城区自身控制能力,或处置职能不在本级政府,需要上级政府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需要其他县(市)区或泉州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泉州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2)当泉州市、省和国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在泉州市、省和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3.7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政府逐级上报提请泉州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由区政府报上级政府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

  3.3.8  社会动员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3.3.9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机制,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党委政府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新闻信息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区外事办、区委台港澳办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3.10  应急结束

  (1)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状态,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事发地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4)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再由区政府视情上报上级政府。

  3.4.2  社会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区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4.3  恢复重建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倒塌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由事发地街道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负责。

  3.4.4  调查与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按规定程序由区政府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全面调查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进行性质和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形成事件调查报告。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组织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工作组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效果等进行评估,总结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修订的意见建议。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①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力度,配齐配强人员,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②专业应急队伍。加强公安、医疗卫生、防汛抗旱、地震救援、住建、水上搜寻与救助、环保、危险化学品事故、道路交通、质检、旅游以及水、电、油、气、通讯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2)将驻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驻区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3)建立基层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加大志愿者注册、培训力度,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4.2  财力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4.3  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2)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3)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4)各街道和区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4.4  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由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

  4.5  医疗卫生保障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队伍,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城管局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7  治安保障

  (1)鲤城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2)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保障

  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本地区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与信息保障

  (1)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2)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要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4.10  公共设施

  (1)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4.11  科技支撑

  (1)由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街道负责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数字鲤城”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区应急保障资源信息的联网与共享。

  (2)由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街道负责建立专业队伍与专家数据库,完善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装备、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3)加大公共安全预测、预防、预警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区应急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满足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等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资源调度、指挥协调、总结评估等应急处置非常态工作的需要。

  4.12  其他保障

  (1)区应急局要加强与市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调市气象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

  (2)区司法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5.1  宣传教育

  (1)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街道要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中小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3)区属媒体平台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公共安全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5.2  培训

  (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区直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舆情应对等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区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3  应急演练

  (1)区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单位和团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及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3)各级各部门要创新演练形式,倡导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

  6  附则

  6.1  监督检查与奖惩

  (1)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区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6.2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制订、修订和实施;区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子)预案,作为我区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报区政府审批。

  (2)各街道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预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28日。《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鲤政办〔2007〕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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