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区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权益和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意见》(闽政办〔2018〕93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长效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保障目标
(一)实施范围。全区在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同时统筹考虑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以及执行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事业单位人员。
(二)保障目标。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一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本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比较对象和统计口径
(一)比较对象。义务教育教师比较对象为本区公务员。
(二)统计口径。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追加一次性绩效工资。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绩效考评奖。
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提高的部分不纳入计算比较范围。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强国先强教,强教先强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切实维护义务教育教师合法权益,承担起我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责任,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让教师安心从教、舒心乐教、静心施教。
(二)健全机制,全面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落到实处
1.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要求,落实教师各项工资待遇,实行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相结合,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解决。教师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所有费用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与公务员同标准、同待遇。
2.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比对机制。由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长效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全区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收入进行对比,使义务教育教师年均收入增长幅度同步或高于公务员年均收入增长幅度。相关政策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和待遇凡有要求的,按政策、按要求进行落实,并足额发放到位。如发现义务教育教师年均收入低于公务员年均收入,应立即向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长效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保障措施。
3.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联动机制。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定期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反馈;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区人社局、教育局要精准把握政策口径和标准,加强奖励性补贴的分配管理和研判分析,及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做到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同步预算、同步调整、同步保障、同步落实。
(三)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和畅通相关监督举报渠道,接受教师投诉、举报和反映。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让广大教师熟知工资待遇政策,减少误解。要主动加强交流沟通;对群众举报和教师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回应,能马上解决的立行立改,需完善制度的,抓紧研究协调,确保教师反映事事有回音、有人管。监督举报电话:区教育局0595-22377008,区人社局0595-22355736,区财政局0595-22355798。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