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建筑垃圾乱倾倒暨渣土运输治理奖罚规定》的通知
泉鲤政办规〔2023〕6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鲤城区建筑垃圾乱倾倒暨渣土运输治理奖罚规定》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建筑垃圾乱倾倒暨渣土运输治理奖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共同参与建筑垃圾处置和渣土运输监管,规范我区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管理秩序,从严整治“建筑垃圾乱倾倒、车辆运输‘滴洒漏’”等处置和运输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鲤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乱倾倒、车辆未密闭或拖泥带浆运输造成“滴洒漏”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线索提供等方面的举报奖励。

  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相关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奖罚原则

  (一)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二)各街道、城市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同落实建筑垃圾乱倾倒、车辆“滴洒漏”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奖励实施。

  (三)任何个人、单位为建筑垃圾乱处置违法行为说情、“递条子”的,一律作为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

  (四)社区违规处置和接受土方倾倒的,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相关规定,按程序给予社区党组织书记处理或移送纪委监委查处。非社区党组织书记责任的,视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奖罚措施

  (一)行政处罚措施

  1.建筑垃圾乱倾倒违法行为方面

  (1)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违反该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渣土运输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方面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奖励办法和依据

  1.街道、社区、部门人员巡查发现

  (1)各街道综合执法协调中心以及执法部门协勤人员、街道或社区自聘人员、环卫保洁人员巡查发现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车辆“滴洒漏”的,第一时间对涉事车辆进行拍照取证,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立案处罚。其中,经查实属单位违法的,每立案处罚1起建筑垃圾乱倾倒案件,奖励发现提供有效证据及线索的人员人民币10000元;每立案处罚1起渣土车“滴洒漏”案件,奖励相应人员人民币500元。涉个人违法的,每立案处罚1起,奖励相应人员人民币100元。多人联合发现并协助的,奖励金予以均分。

  (2)各街道依法查处,协助办结建筑垃圾乱倾倒及渣土车“滴洒漏”立案处罚案件的,按季度或年度核发奖励金给街道。其中,涉及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按每宗15000元人民币奖励,涉及渣土车“滴洒漏”的,按每宗500元人民币奖励。

  2.投诉举报发现的

  经查实属单位违法的,每立案处罚1起建筑垃圾乱倾倒案件,奖励发现提供有效证据及线索的人员人民币1000元;每立案处罚1起渣土车“滴洒漏”案件,奖励相应人员人民币200元。属个人违法的,每立案处罚1起,奖励相应人员100元。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个实名举报人领取一次性奖金。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①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②举报内容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③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3.奖励依据

  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奖励、保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微博等公众举报平台。

  四、举报的方式和要求

  (一)群众发现或掌握建筑垃圾乱倾倒、渣土车“滴洒漏”行为等相关违法事实或证据线索的,可通过鲤城区城管局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22181361”、各街道及综合执法协调中心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便民服务中心电话“12345”进行举报,或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建筑垃圾乱倾倒和车辆“滴洒漏”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车牌号、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址和违法行为的情况,尽可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三)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提倡实名制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实施联合惩戒。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二)奖金的具体数额参照以上“奖励办法”,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街道、社区、部门巡查发现人员奖金,由城市管理部门核拨给属地街道,由街道审核发放给具体人员。

  (四)街道奖金在区级财政预算内,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立案处罚数核拨。

  (五)要建立奖金发放档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六、其他

  本规定由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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