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2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2〕101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30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鲤城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财政局 时间:2022-10-08 10:12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鲤城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各单位等(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盘活所属部门存量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范围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区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区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八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上级部门拨付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第九条 重点项目结余资金。在重点项目存续期间,因重点项目未开工、未及时开工、暂停建设、不再建设、已完工长期未结算等情况结存在项目单位银行账户的结余资金。

      第三章 盘活措施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对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

      (一)预算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区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二)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区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三)预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四)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同时预算单位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分类处理:

      (一)收回抵扣借款。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含国库支付中心)借款未归还的,由区财政部门出具文件直接扣收用于归还预算单位借款。

      (二)留归继续使用。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对已完工并正在接受审计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可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并在一年内使用完毕。

      (三)收回重新安排。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四)收回统筹使用。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区财政收回主要统筹用于民生等重点领域。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结余资金。重点项目已完工、未结算等原因导致资金滞留的,根据有关规定先行收回统筹,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暂缓、且暂缓时间较长的项目,首先甄别评估后续进展情况,对于短期没有资金需求的项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先行收回统筹;其他情况由牵头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和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中,未满两年需调整用途的,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区财政应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应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提前做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即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管理制度。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财政规划,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目标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逐步开展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等重点领域三年滚动预算试点。

      第二十条 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预算单位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库管理,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出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预算单位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应将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结清往来款项,确保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真实反映。

      第二十三条 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严禁违规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

      区财政一律不得再新增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收回下列结转结余资金,区财政应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区财政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二)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区财政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二)区财政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三)区财政安排使用时,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交回结转结余资金,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本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预算已分配到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再次分配的资金,比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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