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2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2〕10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30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鲤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财政局 时间:2022-10-08 10:28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鲤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管理;用于非基本建设支出的,按照本规定管理。

      政府性基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规定管理。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一)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3.组织审核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4.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6.组织审核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1.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4.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

      5.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设立、调整和撤销

      (一)专项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二)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区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或者由区级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区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区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四)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五)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为1到3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六)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和绩效目标,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或者由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

      (七)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区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的;

      3.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八)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申报和执行

      (一)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按照“零基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及绩效目标。区级财政部门梳理、审核后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报区政府备案(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目录作为区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依据。

      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区级财政部门将各项专项资金计划数下达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区级业务主管组织实施。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据以办理专项资金支付。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六)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七)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统筹使用、盘活资金,项目未完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结转使用。

      五、预算绩效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区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三)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四)区级财政部门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区级财政部门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区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由区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非不可抗力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五)违反本规定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为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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